CHAPTER 06 · 2046—2048 · 多语治理、地方自治与公共参与
权利保障|多语治理与原住民族共管
新宪制把和平重建写成可执行的权利:财产、信仰、语言、迁徙与劳动受到保护,地方自治和原住民族共管使各地区、各民族和各族群平等参与。
章节正文
《基本法》权利章承接第一号公告:私人财产只有在公共目的、正当程序和合理补偿下方可征收;国家不得设立宗教,也不得因信仰拒绝公共服务;任何居民可以依法迁徙、居住和就业。言论、出版、结社和劳工集体谈判受到独立司法保护。
多语治理不是象征性翻译。中央行政文件以英语和汉语发布,南部与西部公共机构依法提供西班牙语服务,原住民族领地可使用部族语言。法院、医院、学校、选票和交通系统必须提供与居民结构相适应的语言协助,无法理解文件不得成为失去权利的理由。
九区在宪法范围内拥有高度自治,原州、市、县与地方议会继续提供最接近居民的治理。中央与大区共同组成财政协调会,以人口、服务缺口、气候风险和原住民族领地需求分配公共资金。居民可通过听证、社区议事会、工会和部族机构参与建设计划。
原住民族议事机构对共同土地、水体、矿产和圣地开发拥有实质参与与共同管理权。共和国最高法院、九区法院与部族司法建立协调程序,确保传统规则和全国权利保障相互衔接。制度的目标不是用一种文化覆盖另一种文化,而是让每个群体都能在共同发展中保有尊严与决定权。
国家发展以人民福祉为中心,各地区、各民族和各族群平等参与,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。——《共和国基本法》序言
本章引用的世界观基准
- 新国号、过渡秩序与和平托管生效:2043
- 联合国授权、中国主要实施:2043—2048
- 宪制建国、完整主权与首次大选:2048
- 建国二十周年纪事:2068
以上年份均为架空历史设定,不是现实历史日期。
本章信息模块与档案
政府关系图与权利表
阅读国家机构授权关系及财产、信仰、语言、迁徙、劳工、自治和司法救济。